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
信部电〔2008〕172号
为适应国际互联网多语种域名发展需要,支持国际互联网组织开展中文顶级域测试等工作,进一步做好公众服务机构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工作,营造良好的域名发展环境,依据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》,对2006年2月6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进行局部调整。现将调整后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予以公告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
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
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
一、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各级域名可以由字母(A—Z,a—z,大小写等价)、数字(0—9)、连接符(—)或汉字组成,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(.)连接,中文域名的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或中文句号(。)连接。
二、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在顶级域名“CN”之外暂设“中国”、“公司”、“网络”、“政务”和“公益”等中文顶级域名。中国-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单位;公司-适用于工商企业等营利性单位;网络-适用于拥有或利用网络设施提供服务的单位;政务-适用于党政群机关、政务部门等;公益-适用于非营利性单位。
三、顶级域名CN之下,设置“类别域名”和“行政区域名”两类二级域名。
设置“类别域名”分别为:AC-适用于科研机构;COM-适用于工、商、金融等企业;EDU-适用于中国的教育机构;GOV-适用于中国的政府机构;MIL-适用于中国的国防机构;NET-适用于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机构;ORG-适用于非营利性的组织;政务-适用于党政群机关、政务部门等;公益-适用于非营利性单位。
设置“行政区域名”34个,适用于我国的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特别行政区的组织,分别为:BJ-北京市;SH-上海市;TJ-天津市;CQ-重庆市;HE-河北省;SX-山西省;NM-内蒙古自治区;LN-辽宁省;JL-吉林省;HL-黑龙江省;JS-江苏省;ZJ-浙江省;AH-安徽省;FJ-福建省;JX-江西省;SD-山东省;HA-河南省;HB-湖北省;HN-湖南省;GD-广东省;GX-广西壮族自治区;HI-海南省;SC-四川省;GZ-贵州省;YN-云南省;XZ-西藏自治区;SN-陕西省;GS-甘肃省;QH-青海省;NX-宁夏回族自治区;XJ-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;TW-台湾省;HK-香港特别行政区;MO-澳门特别行政区。
四、在顶级域名CN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。